滬交內(財)[2004]45號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學校貨幣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根據現行《高等學校財務製度》、《高等學校會計製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清理檢查直屬高校資金往來情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的通知》(教財[2002]2號)等製度和文件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原則
銀行存款對帳單“雙簽”製度的原則是:責任到人、認真核對🎈、及時簽名。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財務處以及擁有獨立銀行存款帳號的所有校內單位。
第四條 定義
銀行存款對帳單“雙簽”製度是指為了采取有效監督措施☯️,對每天的銀行存款對帳單,要由兩個不同崗位的人簽字📈,以確認資金往來的真實性🦹🏽♂️;以及由專人在月底編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經由單位財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再交由審計處處長或主管校長復核並簽字確認的製度🍄🟫。
第五條 業務程序
一、每天“雙簽”程序
(一)具體辦理人員
財務處的具體辦理人員包括所屬會計核算中心的銀行出納崗人員👨🦰、綜合業務部主任、銀行存款對帳崗及與之不相容崗位的人員👩🏼🏭💆🏽♂️。
其他適用範圍內單位的具體辦理人員包括出納和與之不相容崗位的財會人員。
(二)工作事項
銀行出納崗人員(或單位出納)負責每天及時取回銀行存款對帳單,同時🍛,對於有電子數據的銀行存款帳戶𓀐,由綜合業務部裏與銀行存款對帳崗不相容崗位的人員在網上下載並向銀行存款對帳系統倒入當天的數據,再由綜合業務部的銀行存款對帳崗人員(或單位出納)認真核對所有銀行存款帳戶資金的收支情況🤞🏿,並簽字確認其真實性,最後由綜合業務部主任(或由與單位出納不相容崗位的財會人員)復核並簽字。若電子數據與紙質銀行存款對帳單有差異〰️,以紙質銀行存款對帳單的數據為準。
二👨🏼🔧6️⃣、每月“雙簽”程序
(一)涉及人員
財務處管理銀行存款帳戶涉及人員包括綜合業務部主任和銀行存款對帳崗、會計核算中心主任和銀行出納崗、財務處主管處長、學校審計處處長、學校主管財務副校長或總經濟師。
其他適用範圍內單位管理的銀行存款帳戶涉及人員包括單位出納、單位財會負責人、學校審計處處長、學校主管財務副校長或總經濟師。
(二)工作事項
在每個月結束時🧑🏿🌾,首先由綜合業務部的銀行存款對帳崗和會計核算中心的銀行出納崗(或其他適用範圍內單位的出納)認真核對當月銀行存款對帳單後,經會計核算中心主任和綜合業務部主任(或單位財會主管)認真審核後簽字確認;其次交財務處主管處長(或單位財會負責人)認真審核後簽字確認,再交學校審計處處長復核後簽字確認;最後報經學校主管財務副校長或總經濟師審簽🧝🏿♂️。
銀行對帳單上的未達帳項原則上應在發生後的一個月內處理完畢,所有相關崗位人員都有責任協助處理未達帳項👰♂️。
經“雙簽”的銀行對帳單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月單獨裝訂成冊、編號🌨、保存。
三、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雙簽”程序
(一)涉及人員
財務處管理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調節表涉及人員包括會計核算中心綜合業務部的銀行存款對帳崗、財務處主管處長、學校審計處處長或主管校長。
其他適用範圍內單位管理的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調節表涉及人員包括單位的出納、單位財會負責人和學校審計處處長👋🏿。
(二)工作事項
在每個月結束時💆🏼,首先由綜合業務部的銀行存款對帳崗(或單位的出納)編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其次交財務處主管處長(或單位財會負責人)認真審核後簽字確認🐙,最後交學校審計處處長或主管校長復核後簽字確認。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在月度終了後十天內(遇國定節假日順延)編製完成🫳🏽👳🏻♀️。
經“雙簽”的銀行余額調節表應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
第六條附則
一、執行日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解釋權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