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
第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處理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評決機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規範第二條所列舉人員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 校學位辦公室接到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後🏊🧑🏻🦯,根據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及舉報投訴材料的翔實程度,決定是否正式立項調查😈。一般不受理匿名舉報。
第十六條 正式立項調查的事項,查處程序如下💅🏿:
1. 成立調查小組𓀎。校學位辦公室通知涉嫌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人員所在學院啟動調查,學院在10個工作日內組成不少於3人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人數應為奇數,其中1人應為其他學院專家,必要時也可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與調查事項有關聯的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2. 啟動調查。調查小組對涉嫌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的事項進行調查和認定。涉嫌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人員可向調查小組提供書面材料進行申辯,也可要求學院及調查小組舉行聽證會Vsport進行申辯👉🏽。調查小組在做出認定結論前,應當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 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小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就所舉報的問題或調查的事項予以明確答復或結論。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確定是否有學術不端行為及其嚴重程度🎲、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等。
4.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學院應在最近1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調查小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及其它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連同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一並提交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
5. 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學部應在最近1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審核學院提交的處理建議及調查報告等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並形成決議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6.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涉嫌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審議和評決,對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者🦸🏼♀️,根據其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調查取證需要校外其他單位或機構協助🦹🏻♀️、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時限限製👐🏻。
第十七條 對認定存在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應按照前款規定程序,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和導師做出以下處理:
1. 暫緩學位申請。
2.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已授予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
3. 在校學生還可由學校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理;在職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可給予相應處理🆙。
4. 對負連帶責任的導師🧦,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類型的研究生)資格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人事處給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處理。
第十八條 處理決定應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布、歸入被處理人檔案並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本人,處理決定的傳遞交接需記錄在案。自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者的學位申請🪈。
第十九條 在學校做出正式處理決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調查人員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對處理決定持異議者💮,可在處理決定簽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申訴程序如下👰🏼😆:
1. 本人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訴;
2. 學校組織復議,3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如認定原處理恰當,維持原決定🧺;如認定原處理不當🦸🏼♀️,須及時按處理程序重新處理;經核查舉報不實的,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同時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有關人員要給以嚴肅處理。
3. 對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學校復議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情況納入學院年度考核🤛🏼。對於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且查處不力🔏,或者學位論文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影響惡劣的🌍💈,對該學院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該學院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載:《Vsport体育平台研究生學術規範 》)